律师观点分析
【案情经过】
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登记结婚后,先后育有两子,即李某丙与李某乙。在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因性格差异、生活理念不同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,频繁发生争吵,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,最终彻底破裂,已无和好可能。为妥善解决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,原告梁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,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。原告梁某在诉状中明确提出以下诉讼请求:第一,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;第二,判令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,婚生子李某丙由被告直接抚养;第三,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;第四,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法院受理该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:首先,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,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;其次,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分配,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、支付期限与具体支付方式如何确定,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;最后,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及分割方案,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。在张雷律师的专业指导下,原告梁某明确了自身的核心诉求与底线,并与被告李某甲进行了多轮沟通。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,本着互谅互让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,就上述焦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。
【裁判结果】
经某法院主持调解,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一、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;二、婚生子李某丙、李某乙均由被告李某甲直接抚养,原告梁某按每人每月一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,直至两子年满十八周岁。抚养费自2026年9月起算,原告应于2026年12月30日前先行支付八千元;自2027年1月1日起,每六个月支付一次,于当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支付。若原告任何一期未及时支付,被告有权就所有未付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。同时,在尊重孩子意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;若被告拒绝原告探视,原告有权自拒绝之日起停止支付抚养费;三、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。本案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梁某承担。法院经审查,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具有法律效力。
【律师价值】
张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。在客户沟通方面,张律师耐心倾听原告梁某诉求,客观分析案件走向,帮助其确立合理预期,避免在财产和抚养权上陷入僵局。在策略制定上,张律师敏锐捕捉双方调解意愿,将谈判重心转向“保障子女利益”,提出抚养费分期支付与探视权挂钩的方案。在细节把控上,张律师在协议中增设“拒绝探视即停付抚养费”及“逾期一次性强制执行”条款,有效防范了被告未来的违约风险,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权益,实现案结事了。
张雷律师
